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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确定长江水域引航收费标准

发布时间:2008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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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发改委日前发布通知确定长江水域引航费等收费标准,其中长江引航费按基本基价每净吨(马力)0.405元人民币,加里程基价每净吨(马力)公里0.003315元计收。 
  根据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关于航行长江干线船舶引航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交通部长江海事局对进出长江干线以及在该水域移动泊位的船舶实施强制引航或移泊时,收取的引航费、移泊费标准按照附件《航行长江干线船舶引航、移泊费收费标准》执行。
  依照收费标准,长江引航费按基本基价每净吨(马力)0.405元,加里程基价每净吨(马力)公里0.003315元计收,即每净吨(马力)引航费标准:0.405元+0.003315元/公里*里程数,计算结果四舍五入进整到分。引航船舶不足500净吨(马力)的,按500净吨(马力)计收。逢节假日或夜班(22:00-6:00)引航、移泊的,按上述收费标准加收50%;节假日夜班加收100%。移泊费收费标准是0.29元/净吨(马力)。两部委同时表示,引航员由出发点至被引领船舶之间的交通费收费标准为,引航交通费每次400元,移泊交通费每次100元。
  上述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后,由交通部提出意见,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重新审批。内地港口保安规则3月实施
——信息来源:国际物流设备技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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